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市场发展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容貌标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