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九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内容: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出店经营、占道经营、私搭乱建、乱扯乱挂、乱贴乱画、乱堆乱放、违规散发宣传品、违规设置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等情形;
(二)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渣土、油渍、污水污迹、杂草、妨碍交通的积雪(冰)、积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水域无明显漂浮物和污染物;
(三)按照规定设置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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