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整洁、优美城市市容环境的权利,并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
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和推广,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能源。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和推广,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能源。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