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体育、卫生计生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安排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提倡和鼓励居民委员会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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