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城市数字化管理系统,实行网格化管理。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考核,并建立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考核奖惩机制。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考核,并建立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考核奖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