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树木、地面、立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及居民住宅公共部位散发、悬挂、张贴、刻画、喷涂各类标语、宣传品、广告。留有联系方式的,电信运营企业应当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设置便民服务栏,免费供单位和个人发布信息,并负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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