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水域等城市公共空间应当根据空间结构、功能、使用需求等科学合理布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公共空间环境卫生秩序,有权劝阻、举报侵占、破坏城市公共空间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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