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户外广告与标识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编制户外广告与标识设置技术规范,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设置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路名牌、门牌、电子屏、商业橱窗、信息栏、阅报栏、画廊、标示牌等,应当用字规范,字迹、图案清晰完整,保持清洁,无破损、掉漆,与城市街景协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按照技术规范制作、安装。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户外广告设施空置的,设置人应当临时设置公益性广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