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以及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内的各类公共健身、休闲设施,候车亭、岗亭、报刊亭、信息栏、邮箱、箱式配(变)电间、线杆、电子屏等设施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其完好、整洁。
废弃的设施,其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未及时拆除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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