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自愿向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