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驾驶机动车辆通过人行横道或者路口未礼让行人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驾驶机动车辆通过积水路段未减速慢行,溅污他人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驾驶非机动车辆未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处五十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驾驶非机动车辆等待交通信号指示时,越过停止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行人未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翻越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或者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驾驶机动车辆通过人行横道或者路口未礼让行人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驾驶机动车辆通过积水路段未减速慢行,溅污他人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驾驶非机动车辆未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处五十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驾驶非机动车辆等待交通信号指示时,越过停止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行人未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翻越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或者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的,处五十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