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高空抛物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吸烟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随地吐痰、便溺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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