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三十二条
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的方式。
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对有关部门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受理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和答复,并为举报、投诉人保密。
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对有关部门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受理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和答复,并为举报、投诉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