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