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三十条

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三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设置文明行为规范宣传栏,积极引导文明行为,宣传文明先进典型,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不文明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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