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八条

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文明单位评审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二)总结推广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进经验;
(三)组织创作文学艺术作品,宣传文明行为规范,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
(四)评选表彰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进典型;
(五)依法制定对获得文明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措施;
(六)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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