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二十七条

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二十七条 倡导和鼓励以下行为:
(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二)开展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三)参与赈灾、扶贫、济困、助学、医疗救助等慈善和公益捐助活动;
(四)参加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及遗体;
(五)开展科学普及和先进文化传播活动;
(六)其他崇德向善、热心公益、奉献社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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