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因湿地保护和管理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应当作出妥善安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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