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09-06 共 36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一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河故道湿地保护,维护黄河故道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黄河故道湿地资源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第二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黄河故道湿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黄河故道湿地是指位于商丘市民权县、梁园区、虞城县行政区域内黄河故道沿线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动植物生存、具有... 第四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条 黄河故道湿地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全面保护、统筹规划、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湿地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 第五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故道湿地保护工作负总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黄河故道湿地保护的组... 第六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故道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工作机制... 第七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七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黄河故道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和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湿地... 第八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黄河故道湿地的行为予以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信... 第九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黄河故道湿地资源调查,建立黄河故道湿地资源档案;湿地资源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向... 第十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黄河湿地保护规划,在黄河故道湿地资源调查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黄河故道湿地保护专项... 第十一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黄河故道湿地保护专项规划,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进行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黄河故道湿地保护专项规划,组织修复湿地。 修复湿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 第十三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编制黄河故道湿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黄河故道湿地保护范围内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应当列入黄河故道湿地名录。 未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重要湿地的... 第十五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黄河故道湿地保护范围埋设界桩、界碑,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故道湿地动植物资源的保护,营造有利于植物正常生长和青头潜鸭、震旦鸦雀、东方白鹳、灰鹤等野生... 第十七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黄河故道湿地保护范围内的生产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黄河故道湿地保护专项规划,控制鱼、虾、莲等动植物的种养规模,在鸟类栖... 第十八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因湿地保护和管理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 第十九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在黄河故道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立开发区、产业园区; (二)围垦湿地、填埋湿地; (三)擅自采砂、取土、采...

第三章 利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利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在全面保护、面积不减、生态功能不受损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黄河故道湿地资源。 第二十一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利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利用黄河故道湿地从事科研、旅游等活动,应当符合黄河故道湿地保护专项规划,不得减少湿地面积、超出湿地... 第二十二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利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与黄河故道湿地保护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推动科学、节约... 第二十三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利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因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黄河故道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湿地保护方案。建设项目的环... 第二十四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利用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黄河故道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保护和恢复方案,明确湿地占用范围、期... 第二十五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利用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黄河故道湿地保护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协调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 第二十六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利用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区)黄河故道湿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黄河故道湿地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黄河故道湿地保护工作的巡... 第二十七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利用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乡村振兴等主管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黄河故道湿地保护范围内实施追逐、惊扰、引诱拍摄、制造高分贝噪声、闪烁... 第三十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规定,捡拾或者破坏鸟卵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 第三十一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黄河故道湿地保护和恢复方案恢复湿地的,由县(区)人民政... 第三十二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 第三十三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湿地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指黄河故道所在地的民权县、梁园区、虞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本市... 第三十五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黄河故道湿地保护范围与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相重叠的区域按照《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