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规定,捡拾或者破坏鸟卵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一项规定,破坏监测设施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一项规定,破坏监测设施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