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黄河故道湿地保护和恢复方案恢复湿地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未恢复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