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湿地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