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指黄河故道所在地的民权县、梁园区、虞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湿地保护参照此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