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黄河故道湿地保护范围内实施追逐、惊扰、引诱拍摄、制造高分贝噪声、闪烁射灯等干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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