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利用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利用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乡村振兴等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与黄河故道湿地所在地相邻的其他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乡村振兴等主管部门互通情况,预防和处置跨行政区域的损害黄河故道湿地生态功能的行为,逐步建立跨行政区域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执法协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