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利用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利用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区)黄河故道湿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黄河故道湿地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黄河故道湿地保护工作的巡查、检查制度,发现破坏黄河故道湿地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