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利用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利用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黄河故道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保护和恢复方案,明确湿地占用范围、期限、用途及占用期限届满后的恢复期限。
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临时占用湿地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湿地保护和恢复方案及时恢复湿地。
临时占用省级以上重要湿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对临时占用一般湿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临时占用湿地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湿地保护和恢复方案及时恢复湿地。
临时占用省级以上重要湿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对临时占用一般湿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