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利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利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与黄河故道湿地保护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推动科学、节约利用湿地资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