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利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利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因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黄河故道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湿地保护方案。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当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单位制定的湿地保护方案应当符合黄河故道湿地保护专项规划及相关标准、规范,经批准占用黄河故道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湿地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减少对湿地生态环境的影响。
占用省级以上重要湿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对占用一般湿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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