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利用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利用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黄河故道湿地保护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协调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乡村振兴等部门和黄河故道湿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乡村振兴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湿地保护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发现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审判、公益诉讼等职能,为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乡村振兴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湿地保护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发现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审判、公益诉讼等职能,为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