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故道湿地保护工作负总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黄河故道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乡村振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黄河故道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依法设立的黄河故道湿地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故道湿地保护的具体工作。
黄河故道湿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黄河故道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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