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六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故道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工作机制,将湿地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