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八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黄河故道湿地的行为予以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规划与保护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规划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