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十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黄河湿地保护规划,在黄河故道湿地资源调查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黄河故道湿地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湿地主管部门备案。黄河故道湿地保护专项规划应当明确保护的目标任务、保护的范围、总体布局、保护重点和保障措施等。
经批准的黄河故道湿地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审批。
经批准的黄河故道湿地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