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黄河故道湿地保护专项规划,组织修复湿地。
修复湿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维护湿地生态功能。防洪、抗旱、水系治理等涉及湿地的工程项目应当兼顾湿地生态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采用影响黄河故道湿地生态功能的工程措施。
修复湿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维护湿地生态功能。防洪、抗旱、水系治理等涉及湿地的工程项目应当兼顾湿地生态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采用影响黄河故道湿地生态功能的工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