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黄河故道湿地保护范围内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应当列入黄河故道湿地名录。
未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重要湿地的,可以认定为一般湿地。一般湿地的认定,由湿地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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