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黄河故道湿地保护范围埋设界桩、界碑,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理机构或者责任单位、保护管理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