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三十一条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三十一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尚未交付的物业,由建设单位支付物业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