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三十条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三十条 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管理共有收益。
共有收益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物业专项维修费用;
(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三)业主委员会部分成员津贴;
(四)审计费用;
(五)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共有收益应当单独列账。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管理共有收益。
共有收益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物业专项维修费用;
(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三)业主委员会部分成员津贴;
(四)审计费用;
(五)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共有收益应当单独列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