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三十二条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三十二条 全体业主共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验收合格后,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相关专业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更新、养护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