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八条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依法出租用于平时利用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可以连续出租。出租收益应当优先用于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