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书面告知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