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要求公告相关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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