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要求公告承接查验结果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原物业服务人拒绝配合承接查验工作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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