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出租车位、车库给业主使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