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相关专业单位拒绝接收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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