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单次出租期限超过三年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