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物业服务人擅自决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