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四条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应当通知居(村)民委员会派员参加评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