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三条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三条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足总人数一半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物业管理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